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最初转会费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最初转会费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晚上8点。
CSGO的选手monesy是一名来自俄罗斯的职业电竞选手,现年龄17岁,最初开始mONESY为NAVI青训队NAVIJunior效力将近两年,就在2022年安特卫普major前,G2花费60万美元转会费签下了monesy。
克里斯萨顿的身高是1.91米,英格兰职业足球运动员,场上司职前锋,效力于英格兰阿斯顿维拉足球俱乐部。最初出任中卫的萨顿出身于诺维奇,后来改任前锋,并在1993/94球季射入25个联赛进球。布莱克本在球季末以当时英伦纪录转会费500万英镑将他罗致,并与希勒组成强劲锋线,合共攻入49个联赛进球,协助球队捧走超联锦标。2006年1月,以自由身转会到伯明瀚。
维特塞尔在世界杯上的出色表现吸引了包括多特蒙德在内的多支球队青睐,由于天津权健的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导致维特塞尔出走转会多特蒙德,可以说天津权健吃了个哑巴亏,本赛季天津权健的中超之路会很难走,但是维特塞尔在29岁正值巅峰期追求更好的舞台证明自己也确实无可厚非。
既然事情已经尘埃落定,多说无益,但是关于维特塞尔高达2000万欧元的转会费,以及中国足协的调节费一事还是可以说上一说,我个人认为很奇葩。在去年天津权健为了引进莫得斯特就使出浑身解数很好的规避调节了转会费,采用先租借后买断的形式引进了德国铜靴中锋。
谁料莫得斯特竟然闹情绪要求涨工资,天津权健答应后莫得斯特状态全无,这个亏吃大发了。而今年同样的事情又发生天津权健身上,出于世界杯发挥出色,多特蒙德签约维特塞尔并触发违约金条款。2000万欧元即题主所说的1.58亿人民币,但是中超联赛规定的调节费为1.13亿,尴尬的事情又发生了,这次维特塞尔以及多特蒙德也许不会付给天津权健差价了。
原因也许是足协规定了转入调节费为1.13亿不假,但是并没有规定转出限制,你说尴尬不,这个天津权健或许再次吃了个哑巴亏。正如球迷所说的,调节费的性质如果类似罚款,那就不用退。如果类似押金,那是要退的。也许是吧,不过这次小编并不看好权健了。
恐怕多出的调节费再退回权健是不可能的,中超调节费政策中并没有这一条款。但我觉得可以采取一个折中方案,既弥补了权健的损失,也使得调节费更加完善。
简单来说就是已经上交的调节费不用退回,
多出的部分数额可以在权健下一次引进外援时使用,如果下次权健引进的外援转会费为2000万欧元,可以不用再上交调节费,如果超出2000万欧元,只需要上交超出的部分即可。
这样一来,既保护了权健的利益,也同样保护了其他中超球队的利益,应该会受到中超俱乐部的欢迎。
俗话说人挪活树挪死,这样一来,有的俱乐部高价引进的外援,不适应中超,随时可以换人,而不用白白的养着他们。
不然的话,权健恐怕就没得玩了,维特塞尔刚走,又传出莫德斯特想离开的传言,而权健又刚刚为莫德斯特上交了调节费,如果再换外援,还要上交调节费,实在不合理,也打击投资人的积极性。
任何一项政策,都是在不断改进中得到完善的,调节费的本意是不让俱乐部盲目花钱,而不应该成为俱乐部多花钱的政策。
应该采取一些政策对中超俱乐部进行保护。
让足协退钱?!
呵呵了我就!
这怎么可能?!
别的不说了,我就说一个事儿:
当年沈阳队买通裁判周伟新做球做掉国安,引起了国安队的强烈反弹!进而罢赛,国安被扣除三分,并处罚金30万元人民币。为此,国安为首的几家俱乐部还发动了著名的G7革命。最终由于保皇党山东鲁能俱乐部的临阵倒戈,造成了革命失败!也是至今管办不能分离的原因。事后通过政府对足坛的反赌扫黑行动中,当值的主裁判周伟新被判处有期徒刑。至今那30万元人民币罚款也没见足协退还给国安俱乐部!这哪是罚款啊,根本就是抢劫!另外,09年长春亚泰夺冠,也被证实当时有部份裁判收受贿赂,保长春亚泰夺冠,至今当年冠军奖杯,足协也没有还给国安俱乐部!
这个问题问得好,其实超出的调节费个人认为真的要退回去给出售球员的俱乐部部。现在这个调节费给人的感觉就是足协只进不出,只会罚没有奖。
当然这次维特塞尔给多特蒙特直接用违约金买断,就是权自己的操作有问题导致这个失误,并不能说是足球的错,但别人通过球员得到了的转会费,又不能算进下一个球员的转会费帐务之中,如果稍后权健又买入一个球员,那怕只有1.2亿,那都要交调节费。但实际人家的收入还是有盈利的。所以这种情况之下这个政策就有些不公平了。
同样,如果一个球会在季前卖了半队主力,收入了2亿转会费,但卖了人总得要买些人回来打比赛,本来用这收回来的2亿可以买几个球员了,但问题如果其中一个球员1.5亿的话,那么还要上交调节费,等于可能原来收入的2亿原都不够给调节费。
其实如果同一个赛季同一个转会期--卖人的收入能支付后续买人的收入,无论买入的球员有没超过这个调节费限额都不应该征收,如果要征收的话,那就要退回之前在别的俱乐部部收回来的调节费给转出的球会,这样公平,不然在这些不公平之下,中国足球如何能成长起来呢。
这问题的问主,可能不懂调节费的出台初衷和中国足协的管辖范围。
调节费是中国足协作为中国足球的管理者所实施行业内部的规范措施,主要是为了抑制中国的俱乐部盲目高价买人,中国足协还没有那么大的能耐管到国外的俱乐部买人,而且也管不着别人的俱乐部怎么花钱。
如果规定要收国外俱乐部的调节费,估计别人又得翻查条文,去查核中国足协这样是否超越了管理范围,毕竟国外俱乐部是不归足协管,他想多高价买球员,也轮不到中国足协来管。
所以中国俱乐部买人,是归中国足协管,价格过高了,要收调节费,莫德斯特就是一例,但是国外俱乐部买人,是国外俱乐部的行为,例如多特蒙德买维特塞尔,要收调节费也是德国足协收,德国足协不收,中国足协也不能收,所以维特塞尔的转会,没有产生调节费。
也不可能存在退还调节费的事情。
所以这问题里面说的什么超出退还的事,是不存在的。
多特蒙德买维特塞尔多少钱,权健就会收到多少钱,足协不收调节费,但税务部门可能会收税。
因为调节费类似一种行业内部的罚单,罚没了就没有了,至于有传闻说足协研究对于中超俱乐部搞女足等支持,或者从调节费退还部分着手,这都是传闻,足协目前还是看着各俱乐部买人等收钱。
它并不是一种保证金,不存在双向流动的机制。
(1)JDG与Kanavi并没有违反转会规定
Kanavi在2019年与GRF战队签订了3年的协议,而之后通过GRF与JDG签署了租赁协议,效力于JDG。由于JDG已经找过GRF进行过协商,并且将结果通知给了Kanavi选手,而他也表示默认,所以LCK和LPL委员会都认为这并没有违反转会协议。
(2)GRF与JDG是否签署了转会协议,还未有结论
GRF与JDG并为签订书面协议,因此也并没有向其支付转会费。在10月份最初的转会协议上,Kanavi虽然署名,但GRF在JDG并没有签字盖章的情况下废弃了协议。不过对于这点,委员会仍表示存疑,没有采纳。委员会将继续调查合同签署过程中赵奎南是否存在威胁等行为。
LCK将选手签订协议的最长时间限定为最长3年,但是在GRF与JDG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并未把效力于JDG的时间并入3年内,另外签约时间超过3年是违反联盟规定的,所以将对相关违规战队做出惩罚。
(3)未成年签约问题
Kanavi在韩国属于未成年人(未满20岁),所有的协议签订需在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下才产生效力,而除了那个废弃的协议以外,此前相关协议皆符合规定。并且在中国,年满18周岁就属于成年人,无需法定代理人的陪同。
总结来说,就是韩国拳头认为,除了那个被废弃的协议存在严重问题以外,其他的协议都无大碍,都是在三方认同的情况下进行的,只是赵奎南有没有进行人身威胁的区别。而对此,麦哥在直播中表示:“对拳头对于某些事情不敢确定的态度表示失望,因为证据已经很明显。”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最初转会费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最初转会费的4点解答对大家有用。